流动科技馆管理办法

  第一章 总 则

  第一条 为规范流动科技馆的使用和管理,提高资产使用效益,结合宝安区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 流动科技馆包括按照技术要求改造的车辆、车载设备和车载展品,是普及科学知识、弘扬科学精神、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的重要科普基础设施,是实施群众性、社会性科普活动的重要举措,是实施“素质工程”的重要组成部分。

  第三条 流动科技馆使用和管理工作坚持“面向基层、服务社会、用户申请、统一安排、常年流动、公益展出”的原则。

  第二章 使用安排

  第四条 宝安区内的机关、学校、社区、企事业单位都可以提出申请。申请单位应具备流动科技馆展出所需的条件:具备150平方米以上室内场地,可供使用的220V电源。安排1名负责人、1名电工、若干名保安协助管理。

  第五条 宝安区科技馆负责流动科技馆的使用安排工作,根据承办单位的需求,制定流动科技馆的巡展计划。

  第六条 有关单位根据开展科普工作的实际,向宝安区科技馆提出书面使用要求,并按规定填写《宝安区流动科技馆展览需求申请表》。

  第七条 宝安区科技馆对申请单位进行综合考虑,制定流动科技馆活动方案后执行。

  第八条 具体流程:单位申报——区科技馆汇总统一安排——在承办单位展出——展完后验收——区科技馆备案。

  第三章 评估与监督

  第九条 区科技馆负责流动科技馆的绩效评估及监督检查。

  第十条 区科技馆负责指导有关单位开展流动科技馆展出活动,对活动跟踪检查,总结经验,不断探索并采取适合当地公众易于理解、接受、参与的活动内容和方式。

  第十一条 区科技馆根据开展科普工作的实际,对活动效果进行评估,努力提高流动科技馆的使用效果,形成总结报告(包括流动科技馆使用情况、开展科普活动的情况等)。

  第十二条 流动科技馆免费提供服务, 有关单位应按区科技馆的统一安排,广泛动员和组织更多的群众参加科普活动;安排必要的人员协助流动科技馆设备的装卸和管理工作, 并安排随车工作人员的食宿。活动结束后, 承办单位填写《流动科技馆使用情况反馈表》,报区科技馆备案。

  第十三条 区科技馆负责建立流动科技馆的使用档案,由专人管理。

  第四章 日常管理

  第十四条 流动科技馆的日常使用管理:

  (一)明确相关责任人。区科技馆有专人负责,承办单位有专人协助管理。

  (二)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展出时间,一般在一个单位的展出时间不超过7天。为确保参观质量,承办单位要制定明确的参观时间表,要分批安排人员参观,每批不超过100人。可安排义务讲解员协助,义务讲解员由区科技馆培训。

  (三)承办单位要保证流动科技馆展出的有序进行,安排保安人员看管和电工协助,保障观众安全,并防止观众对展品进行恶意损坏。

  (四)不得把车辆挪作他用,不得改变车辆内部结构。

  (五)车辆的外部标识由区科技馆做出规定。不得改变流动科技馆车辆和展品的外观。

  (六)区科技馆填写《流动科技馆巡展安排表》、《流动科技馆使用情况记录表》和《流动科技馆使用情况年度汇总表》备案。

  (七)做好车辆的日常养护工作,流动科技馆每次使用后必须入库,应将其所有可移动的展品、设备等搬到地面;对所有车载设备及展品进行检查和维修;定期进行车辆的检查和维护。

  (八)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,熟练掌握驾驶技术,确保行车安全无事故。

  (九)流动科技馆的报废、报损应由区科技馆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,履行审批手续,并报主管部门备案。

  第五章 附 则

 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宝安区科技馆负责解释。

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